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2民初693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无为县全塘镇泉塘社区港口自然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9EMC77。
法定代表人:汪长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立仓镇老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9202M。
负责人:***,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党委委员。
原告***与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
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