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6611号
原告:***,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泉塘镇泉塘社区巷口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与原告确认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预收的受理费681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左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彭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