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松柏,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在蒙城县财政局有项目名称为蒙城县立仓镇排水沟整治项目结余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在蒙城县财政局有项目名称为蒙城县立仓镇排水沟整治项目结余资金411014.35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号:6232××××632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先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家强
书 记 员 郑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