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22民初274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泉塘镇泉塘社区巷口自然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9EMC77。
法定代表人:汪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蒙城县立仓镇老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9202M。
法定代表人:孙松柏,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镇党委副书记。
原告***诉被告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豪公司)、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立仓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杰、被告立仓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敏豪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49002.1元(其中工程款949002.1元已支付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敏豪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中标立仓镇政府位于立仓镇排水沟治理及配套结余资金项目。敏豪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转包给原告,该工程实际由原告具体施工并垫资。工程竣工后经审计验收,被告欠下原告工程款共计949002.1元。现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望判如所请。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立仓镇政府辩称,立仓镇政府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的事实一无所知***主张转包合同(实际是挂靠)是其与敏豪公司所签订的,立仓镇政府并不知情。***系敏豪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授权代理人,其负责蒙城县立仓镇排水沟整治及配套结余资金项目一标段施工项目签订合同、查勘现场、组织施工及相关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应由敏豪公司承担。立仓镇政府严格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因敏豪公司下落不明导致立仓镇政府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12.4工程进度款支付中12.4.1付款周期约定:本工程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成合同量的50%,付款至合同价的4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核后价款的97%。立仓镇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敏豪公司40%的工程进度款计367080元。因敏豪公司下落不明,其既不主张下余工程款,也不提供据以付款必须的发票,财政无法拨款,因而立仓镇政府无法继续履行义务。***诉请立仓镇政府支付工程款及利息849002.1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不应支持。2020年1月15日,立仓镇收到蒙根治办[2020]26号交办函,对马明等20名工人反映立仓镇排水沟整治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事项进行交办。在县根治办的要求下,2020年1月17日下午3时,立仓镇政府召集施工项目负责人***、投诉工人代表马俊标及该项目部分农民工等11人,专题协调要求由农民工个人对所欠工资数额进行再次确认,施工班组负责人马俊标及项目负责人***等进一步核实。2020年1月18日上午,***、马俊标等在做出相关承诺的基础上,认定共拖欠马俊标建桥工程队陈自田等20人工资36.82万元;欠款数据在县根治办审核基础上核减900元。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县财政先行垫付了10万元到县农民工工资代发账户,先行发放部分农民工工资,待后续结算中,全额扣除。止于起诉之日立仓镇政府已支付工程款467080元,审计确定工程总价为905251.91元,该工程尚有438171.91元无法支付。***不具有资质,其挂靠敏豪公司施工,并没有经过立仓镇政府同意,属于无效合同,敏豪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系挂靠人,其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立仓镇政府主张权利。即使***行使代位权成立,其主张立仓镇政府支付工程款854002.1元及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也不应支持。因为立仓镇政府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过错,***权利无法主张及实现的全部原因是违法挂靠,全部过错在***及敏豪公司。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对立仓镇政府的全部诉讼请求。
敏豪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敏豪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中标立仓镇政府位于立仓镇排水沟治理及配套结余资金项目(一标段),双方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1月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2月8日,合同价917700元。付款周期约定:本工程项目无预付款,工程完成合同量的50%,付款至合同价的4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核后价款的97%。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决算总价款的3%,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质保金。
2018年11月23日敏豪公司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以敏豪公司名义负责该项目签订合同、查勘现场、组织施工及相关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敏豪公司承担。***在该项目实际组织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7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9月5日,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工程总价为905251.91元。立仓镇政府于2019年6月10日支付至敏豪公司账户工程款367080元,于2020年3月24日通过财政资金给付工人工资10万元。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本案,敏豪公司与立仓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敏豪公司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以敏豪公司名义负责该项目签订合同、查勘现场、组织施工,***实际履行了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施工,***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敏豪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包行为无效。案涉工程经审计价款为905251.91元,立仓镇政府已经给付467080元,质保金为27157.56元(905251.91元×3%)未到给付期限,立仓镇政府尚欠付已到期工程款411014.35元未付。因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敏豪公司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立仓镇政府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工程款778094.35元;
二、蒙城县立仓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欠付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11014.35元范围内对***工程款778094.35元承担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0元,由安徽敏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80.95元,由***负担75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刘孟凯
人民陪审员  孙 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昕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