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811号
原告:江***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786381X0。
法定代表人:周亦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9020676E。
法定代表人:陈新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太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才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范晟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淑敏
书 记 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