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晨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晨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2477号
原告:庆阳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三十里铺镇阜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
被告:甘肃晨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弘化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原告庆阳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晨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庆阳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2元,减半收取计3646元,由庆阳军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双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旭梅
书 记 员     雷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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