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凡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凡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中山市巴比伦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3731号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巷5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巴比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影,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巴比伦园林有限公司、***、**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20元,减半收取12410元,由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冯 毅
审判员 陈觉天
审判员 潘霞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