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匠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民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07执314号
关于湖北民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8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民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民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151.5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1,324.30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民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6年9月19日起计算到2017年4月25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23.83元;3、承担仲裁费2,741元,执行费458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市政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98.6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书记员  万增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