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19848号
原告:重庆祥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35号7幢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3YH5E。
法定代表人:刘海祥。
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2-3抵款)II2座19层1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4808。
法定代表人:陈国杰。
被告:谢水芳,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原告重庆祥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谢水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祥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祥威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开红
书 记 员 田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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