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3720号
原告:***,女,1969年7月6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2-3号地块)Ⅱ2座19层19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