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3714号
原告:**国,男,1973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2-3号地块)Ⅱ2座19层19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与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