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4月22日出生,,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2座19层19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2024年3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