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3958号
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0号2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曾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新,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敬业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章银龙。
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泰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