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港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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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371号
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M16Q1Q,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2402-2室。
法定代表人:鄢恩静,身份证号码X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本平,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港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9314650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
法定代表人:朱继红。
原告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百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