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琼9701民初1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琳
书记员 李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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