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新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琼970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新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琼970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新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开户的账号×××内的银行存款795,289元,冻结期限1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新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开户的账号×××内的银行存款795,289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496.44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科蕾
法官助理 郑 雯 书记员 郑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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