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203民初5107号
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价值126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洋浦陆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叶舟
法官助理陈飞 书记员木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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