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56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廖长和。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
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及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玲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