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534号
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2单元15楼4号。
法定代表人:廖长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治明,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