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534号

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2单元15楼4号。

法定代表人:廖长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治明,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