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天府丽景无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421执38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2单元15楼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府丽景无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西街锦弘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2021)川1421民初1554号四川长河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42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