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5724836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立奇大厦C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8622165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