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329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伊川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立奇大厦C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86221656X。
被执行人: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洛阳天之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57248365D。
伊川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该案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洛阳天之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2372489.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0元,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