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10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湘视界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欧丽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程,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黔江航空保障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祥,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宝繁,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巨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衰草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龑,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经宏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开发大厦**v>
法定代表人:杨盛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子,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果,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贵州湘海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项目********
法定代表人:欧阳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湘视界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黔江航空保障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巨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经宏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湘海源广告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核实,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贵阳黔江航空保障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写为“贵州黔江航空保障装备有限公司”,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湘视界图文广告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龙 珑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邱翠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一灵
书记员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