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3780号
原告:江阴峡昱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申港街道申西村省绛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RDWL7H。
法定代表人:矛玉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54041690。
法定代表人:蔡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以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汇景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P9B12U
法定代表人:王廷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阴峡昱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以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阴峡昱嘉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峡昱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超
书 记 员 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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