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438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09379163XK,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杨浦区军工路1436号64幢一层E128室。
法定代表人:余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昊,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琦,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54041690,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蔡媛。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驰
书 记 员 李宵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