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巨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02民初68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金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巨鑫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第贵,男,1983年10月11日生,苗族,贵阳市乌当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华玲诉被告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贵州巨鑫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严华玲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