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02民初7790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
原告:***,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继端,贵阳遵义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金超,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巨鑫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第贵,男,1983年10月1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华玲诉被告贵阳光明房屋征收安置有限公司、贵州巨鑫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严华玲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