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十八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826B。
法定代表人:石程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4633.4元[其中支付股权转让款556643.96元、逾期付款利息142129.75元(以55664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4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57.69元(以1089553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4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034元、案件执行费946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