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2民初2023号
原告:买买提·依力米尼牙孜,男,1960年3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鄯善县。
被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程华,公司经理。
原告买买提·依力米尼牙孜与被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买买提·依力米尼牙孜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买买提·依力米尼牙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买买提·依力米尼牙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00元,由买买提·依力米尼牙孜负担。
审 判 员 陈 磊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尼卡热·克衣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