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监理工程师,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春(系***姐姐),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峰,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十八岗。
法定代表人:石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斌,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12.88元,减半收取13556.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司含江
审 判 员 朱亚敏
审 判 员 汪令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妍
书 记 员 丁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