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220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十八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826B(7-10)。
法定代表人:石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荣,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刘洪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宏祥
书 记 员 谭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