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范明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4民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826B(1-10)。
法定代表人:陈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玖,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世德,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明峰,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市御赐工贸有限公司原股东,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因与上诉人范明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等级监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玖、卞世德,范明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等级监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皖04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1、依法改判范明峰对御赐工贸公司欠高等级监理公司的债务余额2819638(1751776+200000+30000+1351776-513914)元,以及逾期付款的罚息95026.16元,合计2914664.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范明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0795号裁决书查明的高等级公路公司与御赐工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为4703552元,扣除御赐工贸公司已经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和60万元购房款,裁决御赐工贸公司尚欠高等级公路公司购房款3103552元。该3103552元,应由御赐工贸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1751776元,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支付1351776元。上诉人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执62号案件中,申请执行的范围是:御赐工贸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应支付的1751776元,加上违约金20万元,加上仲裁费3万元,以及逾期履行裁决义务的罚息95026.16元,合计2076802.16元。在(2018)皖04执62号执行案件中,御赐工贸公司仅执行到位513914元,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为1562888.16元。该1562888.16元,不再包含御赐工贸公司原先缴纳的100万元保证金。一审判决扣除100万保证金实质上改变了生效的仲裁裁决,将《房屋买卖合同》总金额4703552元变相减少到3703552元,由此减损了范明峰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显属错误,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驳回高等级监理公司对尚未过户的五套房屋房款1351776元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予纠正。高等级监理公司在一审中举证的《仲裁裁决书》的第11页第二段明确载明:“2014年,范勇勇、周淮霞、耿雪、杨新云分别与工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每平米5500元、4000元、4200元、4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价格购买工贸公司销售的全数监理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陈新村18栋的308室、406室、408室、407室房屋,并于次日将全部房款交付完毕,且已装潢入住”。也就是说,后五套房屋的出让款,范明峰也以实际收取,但都被范明峰指示王冠伍收取了,都没有进入到御赐工贸公司的账户。由此,高等级监理公司请求范明峰对该13517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范明峰在(2018)皖04执62号执行案件中,同意将该1351776元打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而后由高等级监理公司将五套房屋过户到御赐工贸公司名下。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否定了范明峰作出的书面承诺的效力,驳回了高等级监理公司对1351776元的诉请,实质性的改变了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致使高等级监理公司在将后五套房屋过户到御赐工贸公司名下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样的判决,助长了御赐工贸公司和范明峰违约的风气,显属错误,应予纠正。三、仲裁裁决确立的违约责任20万元,与未能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后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罚息95026.16元,系不同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以仲裁裁决已经让御赐工贸公司承担20万元违约金为由,驳回了95026.16元罚息的诉请,显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高等级监理公司全部诉请。
范明峰辩称:高等监理公司的上诉依据不足,其一审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高等级监理公司的诉讼主张。
范明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予以改判,驳回高等级监理公司对范明峰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上范明峰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范明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是:范明峰担任御赐工贸公司原法人期间未能及时将收取的购房款及时支付给高等级监理公司,造成违约,以至于部分购房款不能收回,由此造成损失,所以范明峰应承担“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范明峰认为一审法院的如此认定明显错误。按照《公司法》二十条三款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收到购房款没有及时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司法》二十条三款的规定,范明峰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理由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滥用权力的表现形式和条件。一、购房款是王冠伍收的,范明峰到该笔款项。而且当时的房屋权属人是高等级监理公司,王冠伍卖房和收款以及后期的部分房屋的过户,这些事实高等级监理公司知情。然而高等级监理公司却不及时行使合同约定的追责权利,放任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对王冠伍的行为听之任之。显然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是负有责任的。不存在范明峰滥用股东权利。二、对于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形式在公司法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股东不当行为都构成该条款的规定。范明峰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损害公司的财产独立性的行为,比如侵占、隐藏、变相处置公司财产或混同于范明峰的个人财产等,公司的财产在生效裁决确定时仍处于一种完整的状态,没有任何的减损。再者,高等级监理公司所主张的不入账的行为并不是范明峰所为,所以,范明峰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范明峰承担连带责任是认为上诉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但从该案的判决中并没有任何的表述范明峰是如何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表现,对于收到房款不入账的行为是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有是否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判决书没有作出任何的说理,显然一审法院的认定理由过于牵强,而且也与《公司法》二十条三款的法律表现行为不符。四、曾经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范明峰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请求中所提出的主要理由就是依据《公司法》二十条三款的规定,但两级法院均予以驳回。虽说两级法院在裁决书中没有直接以上诉条款的不适用为由予以驳回,但在审查过程中亦未回避高等级监理公司这一所谓的理由,最终两院一致认为范明峰并未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上诉人的债权利益,不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合以上,范明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的证据不足,不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后驳回高等级监理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最后提请二审法院注意的是,一审法院将范明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支付的万元50万元认定为“已执行到位的房款,范明峰认为显然不当。从笔录上看,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行为。范明峰支付50万元是为了过户剩余的5套房屋,既然范明峰没有完全履行,范明峰也就不再解决过户。再者,范明峰在中院做调解笔录时,曾言明对于剩余的135余万元仅交付到法院的账户,待全部款项到账,高等级监理公司办理完5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后,该笔购房款支付给高等级监理公司。但由于中院在范明峰未完全支付所有的款项时即将范明峰先期交付的50万元支付给高等级监理公司,使得范明峰不能满足后期的交付。对于笔录中的所谓“约定”,由于中院的不当交付,违背了范明峰的意愿,所以范明峰的这50万元应归还。从仲裁裁决中裁定的内容看,高等级监理公司先过户这5套房屋,然后公司再履行给付的义务。所以说范明峰交付的50万元不能视为“已执行到位的房款”。退一步说,假如该判决正确,那么之前范明峰交付的50万元也应当视为对该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同时还要退还范明峰3万余元。综上,范明峰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依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后,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高等级监理公司的原审诉讼主张。
高等级监理公司辩称:一、无论是范明峰还是其他人收取房款,只要没有进入公司名下,导致损害都是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高等级监理公司是御赐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时任公司控股股东和法人代表的范明峰,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一审判决适用公司法规定与中院和省高院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出的裁决不矛盾,公司法的位阶高,且司法审判比执行的程序更完善;三、御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占据了大量的社会关系,他也和其他公司一样,受到我们的法律的严厉调控,公司的开办人范明峰必须依法行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徒劳的。
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明峰对淮南市御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赐工贸公司)依据(2016)合仲字第0795号裁决书所负的债务余额及逾期付款的罚息计2914664.16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范明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一、二、三类公路、桥隧工程监理,省内一、二、三类公路交通工程监理,公路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御赐工贸公司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矿配件、标准件、机械加工及销售,建材、钢材、水暖管件、五金电料、日杂、劳保用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农副产品(不含粮、棉)的销售。2013年7月17日,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作为甲方)与御赐工贸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区惠利花园城江陈新村18幢共计14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共计1679.84㎡)出售给乙方;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净售价为2800元∕㎡,甲方实际收款金额为4703552元;在双方合同签订交接商品房时,乙方应将保证金1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的20%,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的30%,其余房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10天内付清;乙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即视为不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甲方将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保证金后,应在7天内将上述商品房交付乙方,甲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商品房,则本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房款,乙方有权按已交的房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7月19日,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作为甲方)与御赐工贸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在接受甲方房产之前产生的费用(如水电、物业费等)应由甲方承担;该房产燃气开户费按淮南燃气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由甲方支付;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14万元给乙方用于该房产的修复费用;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的合法性,甲方应全力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补充协议为原购房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合同签订后,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将合同项下的14套房屋交付给御赐工贸公司,御赐工贸公司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并办理了燃气开户手续。2013年7月23日,时任御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明峰依约向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支付保证金100万元。2014年1月14日,范明峰向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支付购房款60万元。同年3月18日,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向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范明峰为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代理人,有权代理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办理上述协议约定的本区惠利花园城江陈新村18幢共计14套商品房(即305、306、307、308、405、406、407、408、505、506、507、508、605、606)的过户及相关事宜。之后,御赐工贸公司陆续将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出售,其中9套房屋的产权已变更为购房人名下,合同项下其余5套房屋(308、406、407、408、605)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仍在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名下。2016年12月20日,因双方就违约付款和不办理剩余商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6)合仲字第0795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将合同项下其余5套房屋位于本区惠利花园城江陈新村18幢(308、406、407、408、605)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御赐工贸公司的名下,御赐工贸公司向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支付尚欠的购房款1751776元,未过户的5套房屋的购房款1351776元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支付,御赐工贸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万元。2018年3月30日,因御赐工贸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范明峰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交纳50万元,从御赐工贸公司的账户上查扣13914元;范明峰称其余购房款被御赐工贸公司的业务员王冠伍收取,并未交公司财务。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御赐工贸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9年1月4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高等级监理公司、范明峰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范明峰在经营御赐工贸公司期间,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以至于亏损?2.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请求判令范明峰对御赐工贸公司2914664.16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分析认定如下:1.范明峰在担任御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公司期间,特别是在案涉商品房销售期间,没有能够认真履行职务,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使得商品房销售款被其公司业务员收取未能进入御赐工贸公司财务账户,进而造成在向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时违约,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9套商品房的房款尚有1751776元未能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范明峰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2.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范明峰承担债务余额及逾期付款的罚息2914664.16元,其主张具体构成:前9套房屋购房款余额1751776元,后5套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再行支付的购房款13517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万元,仲裁费3万元,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6日期间迟延履行双倍罚息95026.16元。上述主张并未将御赐工贸公司依约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计算在内,而合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已将该部分款项折抵购房价款;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与御赐工贸公司在履行案涉《商品房购销合同》过程中均有过错,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处置案涉房产,造成商品房出售后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御赐工贸公司则未依约及时支付房款;另案涉裁决书已对御赐工贸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惩罚,裁决其承担2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再行请求双倍罚息,属于重复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案涉后5套商品房因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主张被告支付购房款1351776元,违反合同约定,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的这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计算错误,应予纠正。具体为467862元(即:债务余额17517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万元+仲裁费3万元-折抵房款的保证金100万元-已执行到位的房款513914元)。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范明峰在担任御赐工贸公司期间,特别是在执行案涉《商品房购销合同》过程中,未能及时将收取的购房款及时支付原告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造成违约,以至于高等级公路监理公司未能及时收回售房款,尚有1751776元未能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范明峰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故高等级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明峰对淮南市御赐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余额4678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117元,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1799元,范明峰负担8318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李敏、范明峰为御赐工贸公司股东,其中李敏出资5万元,股权比例5%,范敏峰出资45万元,股权比例90%,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范明峰是否滥用了御赐工贸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等级监理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与御赐工贸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由御赐工贸公司向高等级监理公司购买14套商品房,合同标的4703552元。在合同签订过后,无论是100万的保证金还是60万的购房款,均是范明峰通过自己的账户支付给高等级监理公司,而高等级监理公司亦委托范明峰个人处理交易房屋的过户等事宜。而在高等级监理公司因御赐工贸公司不能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范明峰又向执行法院缴纳了50万元,用于案件的执行。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涉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虽然签订于高等级监理公司与御赐工贸公司之间,但无论是合同款项的支付还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均发生在范明峰个人与高等级监理公司之间。范明峰作为股权比例占90%的公司控股股东,虽称公司有独立账户但却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也不能对涉案交易的款项来往均发生在高等级监理公司与范明峰个人之间作出合理解释。此外,本院注意到,御赐工贸公司注册资本仅仅50万元,而涉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高达4703352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经营规模显著不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针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进行的规定,该规定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以及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明显不对等等情形。结合本案,御赐工贸公司在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的情形下与高等级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标的470余万元的合同,而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交易款项的流转均发生在御赐工贸公司控股股东范明峰与高等级监理公司之间,可见范明峰在御赐工贸公司与高等级监理公司的交易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现高等级监理公司的合同权益因御赐工贸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范明峰应当对御赐工贸公司所欠高等级监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范明峰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的范围,本院认为,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795号裁决书已经生效,该裁决书裁决御赐工贸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等级监理公司支付1751776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万元,并于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10日内支付1351776元,如御赐工贸公司不能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受理费47373元由御赐工贸公司承担3万元,由御赐工贸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高等级监理公司。后因御赐工贸公司不能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高等级监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51776元、仲裁受理费30000、违约金2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加倍罚息95026.16元(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6日)。后在执行程序中,高等级监理公司通过执行共受偿513914元,故截至2018年3月26日,御赐工贸公司尚欠高等级监理公司1562888.16元。对上述债务,范明峰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高等级监理公司要求范明峰对1351776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因裁决书裁决该笔债务以高等级监理公司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才需支付,而高等级监理公司目前尚未履行该义务,御赐工贸公司目前无需支付该笔款项,故范明峰也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高等级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范明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范明峰对淮南市御赐工贸有限公司依据(2016)合仲字第0795号裁决书所负的债务余额及逾期付款罚息1562888.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0117元,由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6149元,由范明峰负担139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5元,由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6149元,由范明峰负担222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姚多生
审判员 焦 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