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城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玉溪市宇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正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中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宇城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有坤,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正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原告玉溪市宇城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正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中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正欣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宇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97790.83元、违约金人民币1799558.17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8197.35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单位银行帐号,并强制扣划人民币6748000元。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中执字第59号案的本次程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