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城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云南宇城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平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193号

原告:云南*****结构有限公司。住所:玉溪市红塔区工业园区观音山南箐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葛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男,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蓉,女,云南云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振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职务:总经理。

原告云南*****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结构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涉案所欠的全部工程款,诉求已经实现,故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9元,减半交纳6205元,由原告云南*****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刀本权

审判员  王雅莹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