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宇城杭萧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宇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40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宇城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宇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开设的账号为0100********0012账户内存款3800元予以冻结,并将该账户存款38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本院将执行款38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其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寺街支行所开设的账号为2402********4449账户内存款2485元已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已作轮候冻结。本院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南利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D2L**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现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402执7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国贵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
执行员肖杰
书记员*雯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