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弘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384号

原告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伟伟。

被告杭州柏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共和村。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柏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柏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柏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2元,减半收取6011元,由原告杭州耸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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