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东沙大厦BC栋C**4层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39965D。
法定代表人周群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盛(宜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764243。
法定代表人方来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字第191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盛(宜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盛(宜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22)***字第191号仲裁裁决书]由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