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3639号
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东沙大厦BC栋C**4层G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39965D。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益国,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大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仙人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仙人坝水库管理处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B5XPX1。
法定代表人:***,男,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仙人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
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原告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