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力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年与***(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合肥原尚物流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756号
原告:*中年,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锡南工业配套区B-18地块**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4392953R。
法定代表人:MARIOVERGAN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业树,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12096K(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力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与莲花路交口尚泽时代广场**2505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58259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年诉被告***(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合肥原尚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力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年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合肥原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0097.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合肥原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0097.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