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民催9号
申请人: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晖广场1-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5257153T。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申请人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31421661,申请人为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收款人为平湖市人民政府钟埭街道办事处基建专户,未背书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晋安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宏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