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4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晖广场1-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525715-3。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被执行人: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南路109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6099430-6。
法定代表人:郑翱。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费81657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485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61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栋位于嘉兴市紫阳街斜西街口不动产,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由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已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19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2月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0年2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41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晶晶
执行员  程计钦
执行员  于 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郁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