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3907号
原告:原告1。
被告:被告1。
被告:被告2。
原告原告1诉被告被告1、被告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因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原告1负担。
审判员xxx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