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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某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3907号 原告:原告1。 被告:被告1。 被告:被告2。 原告原告1诉被告被告1、被告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因原被告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原告1负担。 审判员xxx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