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535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5层612。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路西1号楼11层1107号(财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之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