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晨阳精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晨阳精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27执420号
关于云南晨阳精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汪应宏、马江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27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汪应宏、马江未履行支付给云南晨阳精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报酬人民币238000元及滞纳金(从2018年3月1日起至监理费报酬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义务,经权利人云南晨阳精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汪应宏、马江名下均无银行存款,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现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巍山县江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汪应宏、马江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云南晨阳精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费报酬人民币238000元及滞纳金(从2018年3月1日起至监理费报酬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忽克敬 审判员  张志诚 审判员  万丽梅
书记员  杜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