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928号
原告:成都力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洲城大道金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洪源,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民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36号1栋5楼3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国,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力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民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力成电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