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天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6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中天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5号楼105室-2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澜岸铭郡6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中天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中天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