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隆兴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02民初3337号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隆兴建筑材料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02MA6KL2YD9G。
经营者:***。住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水塘坝村*组。
被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2169714639。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梅,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隆兴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隆兴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隆兴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隆兴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