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朗天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朗天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盛钢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财保107号
申请人:湖州朗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中新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B48EJ9G。
法定代表人:**强。
被申请人:山东中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邹庄村**信用代码91371500MA3NJ0M237。
法定代表人:邹尚俊。
申请人湖州朗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中盛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盛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中盛钢铁有限公司的财产24万元。合并执行以24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申请人湖州朗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