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0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常州市江南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18号嘉新花苑A座十四层AB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江南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5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1执30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